三部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

author:浙江乐鱼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Date:2024-04-18 Reading:313

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4〕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2024—2026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本周五发布《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 2024—2026 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这期间将开展“百县千店万桩”试点工程,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 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本区域及过境新能源汽车需要,加大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建设力度。试点县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面向全社会开放、可用率不低于 99%、额定功率 120 千瓦以上(含 120 千瓦),大力推广智能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试点县重点村镇及周边地区要打造“布局合理、场景丰富、技术先进、体验优良”的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先行区。鼓励各地区充换电建设运营龙头企业,与当地电网、邮政、物流等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但社会投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意愿不足的农村地区,加快建设面向公众全面开放服务的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力争逐步建立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地区“薄弱环节”的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

  • 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重点培育符合本地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特点的充换电应用场景,完善提升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 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农村公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适宜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景的服务保障能力,做好节假日充电高峰期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的导流衔接。试点县要与当地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推动提升本地及周边地区使用新能源汽车意愿。具备条件的试点县要与周边地区形成联动,围绕旅游公路、“四好农村路”等规划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跨县域场景全覆盖”,带动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提升。

  • 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充分结合本地区场景应用条件,积极探索车网互动(V2G)、快速充换电、液冷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分布式光伏覆盖较好的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换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 优化完善充换电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审批流程,拓宽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租期采用 10 年及以上期限,降低运营企业用地风险,引导企业长期持续经营。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建设运营补贴、土地租金减免、用电价格优惠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



 附件1: 


 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申请试点的县应按照《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任务目标与推进计划 
(一)基本情况。试点县所在地级市的汽车保有量。试点县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新能源汽车渗透率等情况,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应用场景情况,当地电网保障情况。V2G、快速充换电、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光储充”一体化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情况。省级和市级层面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制定情况,新能源汽车推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情况等。
(二)试点任务目标。充分结合本区域居民、客运、邮政、物流、乡村旅游等场景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和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乡村建设规划、交通规划等,统筹规划充换电基础设施布设,明确试点期间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目标。
(三)年度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有关省组织试点县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等有关要求,规范设定绩效目标,认真审核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并尽量定量表述。
(四)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各年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区域、建设数量、功率、电力容量及用地需求等内容,制定建设计划,建设目标按附表填写。
 二、建设场景与商业模式创新 
(一)探索建设运营新模式。明确本地区试点期间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牵头企业,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实施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规划,鼓励充电运营企业与各方积极合作,探索创新商业模式,提出开展智能共享、统建统营、综合能源服务等模式发展的方案。
(二)打造建设布局新场景。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经济发展等基础,明确本地区所具备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景和覆盖所具备场景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方案。鼓励可再生能源、储能等产业发展较好的地区,做好充换电设施与清洁能源综合利用的有效衔接。
 三、新技术推广示范 
明确智能快速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广目标,开展V2G、快速充换电、液冷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应用,探索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建设等内容。
四、保障措施 
围绕试点内容、目标等,提出针对性保障措施。政策保障方面,出台落实试点相关的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保障方面,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试点工作实施有序推进、目标如期完成。机制保障方面,建立健全上下联动、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建立相关监管平台及接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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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充电桩功率利用率=充电量/(额定功率*投运时长),换电站功率利用率=换电量/(充电机额定功率*投运时长)。

2.2024年,**档对应的是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35%且低于45%的省,第二档对应的是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高于25%且不低于35%的省,第三档对应的是2023年全年新能源汽车渗透率不低于14%且不高于25%的省。2025—2026年的分档标准另行发布。
3.试点县在试点期间新建的充电桩,按单桩额定功率120kW且单枪最大输出功率达到120kW的直流充电桩作为标准桩进行折算。单桩额定功率120kW(含)—360kW(不含)充电桩,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折算标准桩数量;单桩额定功率360kW(含)以上,可按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再乘以1.5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
4.试点县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换电、光储充、全液冷、V2G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换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3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光储充充电站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具备全液冷充电设备的充电桩按照总额定功率除以120kW(向下取整)后乘以2倍系数折算标准桩数量。
5.试点期间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用率不低于99%,且应提供不低于6年运营服务保障。
本文来源于: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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